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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職業性癌症 納入勞保職業病 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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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佈日期:2010/01/06 |
| 標題:職業性癌症 納入勞保職業病 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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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性癌症 納入勞保職業病
2010/01/07 文:郭育良(作者為台大醫院環境及職業醫學部主任) 來源:自由時報
67歲的李先生因近兩個月來,出現乾咳及氣喘逐漸加劇的情形就醫。他的胸部X光發現,左肺有大量胸膜積液,經胸腔鏡切片,病理報告為惡性間皮瘤。
李先生從1967年起,在造船廠工作,主要負責配管工作,工作內容包括安裝管路、切割管子、點焊作業等,前後以工作了約30年。他從事蒸汽管的管路接合作業時,在排煙管與蒸汽管外面,包覆隔熱絕緣的墊圈早期使用石綿的材質,且工作時,粉塵瀰漫。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判定他罹患的惡性間皮瘤,為石綿引起的職業性癌症。
職業性癌症是世界勞工組織認為,職業因素致死的最重要因素,估計有3成職業傷病死亡者因職業癌症致死。然而,職業性癌症卻也是診斷率最低的職業病。因此,罹癌患者相當不易得到公平的補償。
在民國98年5月1日 ,勞委會公告「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」,特將職業性癌症列於第五類增列職業病,給了這類不幸職業病患者一線曙光。第五類增列的職業性癌症中,被列入可致癌的化學物質,包括石綿、二胺基聯苯、β?胺、四胺基聯苯、雙氯甲基乙醚、六價鉻及其化合物、煤焦油、煤焦油瀝青、焦油、苯、游離輻射線、無機鎳、無機砷、鈹、鎘、環氧乙烷、B型肝炎或C型肝炎、游離結晶二氧化矽粉塵及甲醛等。
然而,並非所有罹癌者,在過去工作中有上述因子的暴露即可被認定為職業性癌症,原因有三:
●必須有足夠的暴露量及暴露時間,總暴露量須被認定足夠致癌。
●不同致癌物所致的癌症不同,會致肺癌者不一定會致肝癌,因此暴露物質與癌症種類必須相符。
●許多人原有致癌因素者,其競爭致病原因過強,則工作致癌的機會相對減低。
因此,考量所罹癌症屬職業相關者,仍宜至較有職業病判定經驗的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作評估。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相關訊息,可至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網站http;//www.tmsc.tw/查詢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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